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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调研与破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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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八章 调研与破题 (第1/3页)

    二、水路安全调研与破局之思

    星期三上午,省海事局局长秦玉林特意召集陶好为、王能全、赵广水、孙宜山四位副局长,以及贾海总工程师、李育玲高级会计师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,召开会议听取各组的调研情况汇报。

    徐科长给局里几位领导每人递上一份调查报告。他环视一圈各位领导,清了清嗓子,开口说道:“山水市水路安全隐患问题较为严峻,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。

    一、船舶适航性能与船员安全素质堪忧。

    其一,经济条件与水运基础薄弱。封闭水域的经济状况普遍欠佳,水运基础条件落后。这里的船舶主要服务于库区群众,客货运量小,经济效益低,船主无力对船舶进行大规模投入。而且船舶建造缺乏正规厂家与图纸,大多因陋就简、东拼西凑而成。船主觉得船能装货能航行就行,库区乘客无论严寒酷暑,都只能坐在露天甲板上,在水中航行一个多小时,乘船条件恶劣至极。

    其二,船员安全素质低下。封闭水域的船舶仅能从事短途客货运输,基本在自家附近水域活动。船员大多上午开船,回家务农,半农半商。开船前未接受正规、系统的培训,对安全危害认识不足,也不舍得在安全方面投入。他们认为能把船开走就行,出了事自认倒霉。

    其三,乘客自我保护意识淡薄。乘客与船主多为乡里乡亲,只求出行方便,觉得没了这艘船出行反倒不便。船舶常年在水上跑,也并非经常出事。

    其四,船主长期只与山水市海事处打交道,没有其他海事机关对其管理。他们认为船舶能载货能航行,有无证照一个样,接受管理就得花钱(购买设备、培训考试、办证办照都要花钱),不违规就赚不到钱。山水海事处宣传安全、提出整改意见,船主就觉得是故意刁难,妨碍他们发家致富。船主受经济利益驱使,对海事处的管理能拖就拖、能抗就抗。一旦海事处采取扣船等强制措施,船主便纠缠不休,搞得海事人员及其家属不得安宁。若未造成严重后果,公安机关不会立即介入处理。更有甚者,船主全家老少、左邻右舍手持刀棍围攻殴打海事人员。长期以来,形成了海事人员苦口婆心劝说,船主依旧我行我素的局面。所以,仅靠海事人员的说服教育,没有强制措施,对封闭水域船舶根本无法实现有效管理。

    二、安全管理工作举步维艰

    其一,行政处罚难以落实到位。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通常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。面对相对封闭水域的船舶安全管理,山水海事处想尽办法。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人,说服教育无效后,便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规定,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然而,人民法院并不会如法律规定那般立即执行。不仅收不到强制执行费,执行船舶案件也困难重重。所以,即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违法行为也未必能得到处罚,当事人也难以受到教育。违法当事人甚至觉得申请到法院也没什么大不了,对行政处罚愈发轻视。山水海事处常常是这边问题还未处理完,那边问题又冒出来,日积月累,未处理的违法行为堆积如山,海事处对违法行为愈发无可奈何。由于海事处常面临调查取证难、文书送达难、处罚执行难的困境,甚至还会遭到不法人员的人身攻击或恫吓,正常管理工作难以开展,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。

    其二,管理经费与设备严重匮乏。由于封闭水域船舶安全性能差、船员安全素质低、经济效益低、乘客自我保护意识低、执法环境差等客观因素,像山水市这样的封闭水域监督管理,必须在人力、物力、财力上加大投入,需要一定的经济与设备支持。但我们发现,山水市管理经费和必备管理设备严重短缺。为了尽职尽责,海事管理人员风里来雨里去,无论严冬盛夏,始终奋战在安全管理一线。在装备极其落后、自然条件恶劣的情况下,为检查一处渡口或一艘船舶,他们常常要自带干粮,翻山越岭,花费一两天时间才能抵达目的地。可即便如此,正常工资都难以保障,差旅费、通讯费往往还得自己掏腰包,海事人员承受着精神与经济的双重压力。山水海事处主任季元在基层海事机构工作二十多年,每个节假日都坚守岗位,却从未领取过加班费。由于缺乏资金,他们无法使用监督艇对水上运输全程进行检查,安全管理留下诸多盲区;因资金匮乏,安全管理必备设备无法配置,行政执法过程中难以搜集和保留证据,不利于执法工作开展,在诉讼中也不利于举证。

    三、管理责任制难以有效落实

    按照国务院及相关文件规定,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负责,海事机关履行国家监察职责。省交通厅、省经贸委、省监察厅、省安监局四部门《关于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》下发后,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。我们与山水市海事处同志探讨封闭水域船舶安全管理责任问题时,海事处同志表示,依据现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规定,基层海事机构只要认真对所辖船舶进行安全检查,向船舶单位或个人指出安全隐患问题,按程序下达相关文书,并及时将整改意见书面报告给相关乡镇人民政府,就算尽到了职责。至于如何整改、是否整改,则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事,若发生事故,责任也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。因此,许多海事人员认为这个文件对海事人员和交通行政部门而言,确实是个好文件。至少,它将安全管理责任“推”给了乡镇人民政府,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只要尽到监督、检查、指导职责,出了事故就不怕被追究责任。但在实际工作中,当他们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隐患整治意见,要求落实责任时,有的乡镇领导表示:“就船舶安全管理而言,乡镇人民政府一无机构编制,二无人员编制,三无经费来源,四不是执法主体,让我们怎么管理?况且,船舶证书由你们办理,规费由你们收取,你们是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,你们不管谁管?责任你们不承担谁承担?这也是政府责任,那也是政府责任,还要这么多机构干嘛?再说,取缔了这些不合格渡口,群众和学生靠什么过河?你们要尽责就把责任尽到底,在库区所有码头上建座桥,这样大家就都安全了。”于是,海事处将检查出的问题“推”给乡镇人民政府,却又被乡镇人民政府“踢”了回来,查处问题相互推诿,隐患问题依旧无法解决。由于乡镇人民政府认为存在责、权、利不统一的问题,对水上安全管理责任抱着无奈和侥幸心理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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