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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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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法治 (第2/3页)

王之功立矣。

    所谓仁者,爱人者也。爱人,父母之行也。为民父母,故能兴天下之利也。所谓义者,能辨物理者也。物得理,故能除天下之害也。兴利除害者,则贤人之业也。夫仁义礼制者,治之本也;法令刑罚者,治之末也。

    无本者不立,无末者不成。夫礼教之治,先之以仁义,示之以敬让,使民迁善日用而不知也。儒者见其如此,因谓治国不须刑法,不知刑法承其下,而后仁义兴于上也。法令者赏善禁淫,居治之要会。

    商、韩见其如此,因曰治国不待仁义,不知仁义为之体,故法令行于下也。是故导之以德,齐之以礼,则/民有耻;导之以政,齐之以刑,则/民苟免,是治之贵贱者也。先仁而后法,先教而后刑,是治之先后者也。

    《袁子正书》治要·礼政

    夫远物难明,而近理易知,故礼让缓而刑罚急,是治之缓急也。夫仁者使人有德,不能使人知禁。礼者使人知禁,不能使人必仁。故本之者仁,明之者礼也,必行之者刑罚也。先王为礼,以达人之性理,刑以承礼之所不足。

    故以仁义为不足以治者,不知人性者也,是故失教,失教者无本也。以刑法为不可用者,是不知情伪者也,是故失威,失威者不禁也。

    故有刑法而无仁义,久则/民忽,民忽则怒也;有仁义而无刑法,则/民慢,民慢则奸起也。故曰:“本之以仁,成之以法,使两通而无偏重,则治之至也。”夫仁义虽弱而持久,刑杀虽强而速亡,自然之治也。

    《淮南子》治要·泰族

    夫刻肌肤、镵皮革、被创流血,至难也,然越人为之,以求荣也〔越人以箴刺其皮,为龙文〕。

    圣王在位,明好憎以示之,经诽誉以导之,亲贤而进之,贱不肖而退之,无被疮流血之患,而有高世尊显之名,民孰不从?古者法设而不犯,刑措而不用,非可刑而不刑也。百工维时,庶绩咸熙,礼义修而任贤得也。

    故举天下之高,以为三公;一国之高,以为九卿;一县之高,以为二十七大夫;一乡之高,以为八十一元士。各以小大之材处其位、得其宜,由本流末,以重制轻,上唱而民和,上动而下随,四海之内,一心同归,背贪鄙而向义理。于其以化民也,若风之摇草木,无之而不靡。

    《政要论》治要·详刑

    夫刑辟之作,所从尚矣!圣人以治,乱人以亡。故古今帝王莫不详慎之者,以为人命至重,一死不生、一断不属故也。夫尧、舜之明,犹惟刑之恤也。

    是以后圣制法,设三槐九棘之吏,肺石嘉石之讯,然犹复三判,佥曰可杀,然后杀之,罚若有疑,即从其轻,此盖详慎之至也。故苟详,则死者不恨、生者不忿。忿恨不作,则灾害不生;灾害不生,太平之治也。

    《政要论》治要·详刑

    是以圣主用其刑也,详而行之,必欲民犯之者寡而畏之者众。“明刑至于无刑,善杀至于无杀。”此之谓矣。

    夫暗乱之主,用刑弥繁,而犯之者益多,而杀之者弥众,而慢之者尤甚者何?由用之不详,而行之不必也。

    不详则罪不值,所罪不值,则当死反生;不必则令有所亏,令有所亏,则刑罚不齐矣。

    失此二者,虽日用五刑,而民犹轻犯之。故乱刑之刑,刑以生刑,恶杀之杀,杀以致杀,此之谓也。

    《史记》治要·酷吏传

    孔子曰:“导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导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〔格,正〕。”

    老氏称:“法令滋章,盗贼多有。”太史公曰:“信哉是言也!法令者,治之具,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。昔天下之网尝密矣,然奸伪萌起,其极也,上下相遁,至于不振。

    当是之时,吏治若救火扬沸,非武健严酷,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!言道德者,溺于职矣。故曰:‘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’‘下士闻道大笑之’,非虚言也。

    汉兴,破觚而为圆〔觚,方〕,斫雕而为朴,网漏于吞舟之鱼,而吏治烝烝,不至于奸,黎民艾安。由是观之,在彼不在此〔在道德,不在严酷也〕。”

    《老子》治要·德经

    天下多忌讳,而民弥贫〔天下,谓人主也。忌讳者,防禁也。令烦则奸生,禁多则下诈。相殆,故贫也〕。民多利器,国家滋昏〔利器者,权也。民多权则视者眩于目,听者惑于耳,上下不亲,故国家昏乱也〕。

    人多伎巧,奇物滋起〔人,谓人君也。多伎巧,刻画宫观、雕琢章服,下则化上,日以滋起也〕。法物滋彰,盗贼多有〔法,好也。珍好之物滋生彰著,则农事废,饥寒并至,故盗贼多有〕。我无为,而民自化〔无所改作,而民自化成〕;我好静,而民自正〔我不言不教,民皆自忠正也〕;我无事,而民自富〔我无徭役,故皆自富〕;我无欲,而民自朴〔我去华文,民则随我为质朴〕。

    《春秋左氏传》治要·昭公

    六年,郑人铸刑书〔铸刑书于鼎,以为国之常法〕。

    叔向使诒子产书曰:“昔先王议事以制,不为刑辟,惧民之有争心也〔临事制刑,不豫设法。法豫设,则/民知争端〕。

    犹不可禁御,是故闲之以义〔闲,防也〕,纠之以政,行之以礼,守之以信,奉之以仁〔奉,养也〕,制为禄位,以劝其从〔劝从教也〕,严断刑罚以威其淫〔淫,放也〕。

    惧其未也,故诲之以忠,耸之以行〔耸,惧也〕,教之以务〔时所急也〕,使之以和〔悦以使民〕,临之以敬,莅之以强〔施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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